北方金谷基金产业园招商制度
| 招商动态 |2016-08-01
为配合国家“十三五”振兴东北的宏观规划,落实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政府《安达市招商引资鼓励企业发展优惠政策》、《安达市关于规范基金产业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的精神,黑龙江北方金谷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为扩大招商规模,建设我国东北地区金融中心,促进哈大齐经济带资本市场的繁荣,特制定北方金谷基金产业园招商优惠制度。
第一章制度依据及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推动北方金谷基金产业园股权投资产业的快速发展,规范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意见》、《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安达市招商引资鼓励企业发展优惠政策》、《安达市关于规范基金产业管理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在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登记设立并入驻黑龙江北方金谷基金产业园,享受黑龙江北方金谷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注册、运营等服务,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并专门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企业(包括产业投资基金、成长型企业股权投资基金、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等)。该企业应由管理人管理、托管人托管,并由投资者按照其出资份额分享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
本制度所称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依法在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登记设立并入驻黑龙江北方金谷基金产业园,享受黑龙江北方金谷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注册、运营等服务,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管理运营股权投资企业的企业。
第三条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设立、变更,应当符合《公司法》第23条、《合伙企业法》第14条、第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3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符合黑龙江省及安达市相关行政法规的要求。
入驻北方金谷基金产业园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根据法律规定需要进行备案的,应当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外商投资企业需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入驻企业应当合法募集资金,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87条、第91条、第92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4~19条关于资金募集的规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优惠政策
第四条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依法纳税。有关的所得税纳税义务,按照《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16号)、《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0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50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入驻企业按照《安达市关于规范基金产业管理的若干意见》(安政发50号)、《安达市促投资稳增长实施办法》(安发12号)等文件,享受以下政策:
(一)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安达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自工商登记之日起,企业当年实现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市级所得部分,按照其数额的60%给予奖励;自工商登记之日起六年内,投资者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当年形成的市级所得部分,按照其数额的60%给予奖励。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投资于本区及非本区的企业或项目,项目退出时获得收益缴纳的所得税,形成市级所得部分的60%给予奖励,与本款前述奖励有重复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适用。
(二)符合人才引进政策的入驻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形成市级收入部分的95%予以奖励,大小非流通股股东减持股份缴纳的所得税,按形成市级收入部分的95%予以奖励。
(三)支持股权投资企业加大对高新技术、业务和商业模式创新等企业的投资力度。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四)支持股权投资企业拓展业务。鼓励股权投资企业为企业提供先进管理经验和其他增值服务。股权投资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损失,可以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五)对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引进急需高级专业人才而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等费用,经批准可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六)对在北方金谷基金产业园区内建造、购买、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首批前100家(以实际签约日期为准)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入驻前三年,享受每满一年退还99%入园服务费用、办公室租赁费用的优惠政策。
如安达市涉及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动或调整,产业园政策做相应变化。
第三章产业园配套服务
第六条黑龙江北方金谷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责对接、配合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前期沟通、入驻办理、资质取得、纳税申报、申请发展奖励等各项工作,配合入驻企业完成内部制度合规设计、金融产品资质审核、金融实体备案等工作,并为入驻企业建立“金谷俱乐部”,搭建良好的商业信息平台,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开展业务。
第七条黑龙江北方金谷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责建立项目推荐制度。定期将适合股权投资企业投资的优质项目优先推荐给在本市注册并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对股权投资企业投资的本市企业优先列入本区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计划,支持其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并享受本市有关优惠政策。
第八条黑龙江北方金谷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责研究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注册登记、外汇管理、产业投资和退出机制,支持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在当地发展。
第九条黑龙江北方金谷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责建立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信息统计、资信评级制度,搭建项目对接和退出平台,积极引导培育优秀的股权投资管理人和合格的出资人,营造良好的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环境。
第十条黑龙江北方金谷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责充分吸纳入驻企业意见和建议,为入驻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创造现代化的办公条件,全方位满足服务需求,支持和引导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北方金谷基金产业园区落户。
第十一条支持在本市注册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我国股权资本市场进行项目对接、股权转让。
第四章入驻企业承诺事项
第十二条对在安达市注册并符合一定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应当向安达市政府专管部门办理备案,北方金谷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配合协同办理。未经备案的企业不享受此制度。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须在备案过程中向市政府专管部门提交书面承诺书,承诺严格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市政府专管部门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股权投资企业的资金须委托具有资金托管资质的银行进行托管,以确保资金安全。股权投资企业与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前,须向安达市金融办提交托管银行出具的承诺书。
资金托管银行须严格履行资金托管的责任和义务,积极配合市政府专管部门做好托管资金账户的监管,每半年向市政府专管部门提交资金托管报告,包括资金募集情况、使用情况。资金托管账户出现资金异常往来等情况,资金托管银行应及时向市政府专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为做好日常管理工作,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专管部门提交如下资料的复印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企业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三)所有投资者签署的资本认缴承诺书,或验资机构关于所有投资者实际出资的验资报告。
(四)股权投资企业与管理企业签订的管理协议。
(五)资金托管协议。
(六)备案申请书(原件)。
(七)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第十五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股权投资企业向安达市专管部门提交年度业务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向安达市专管部门提交年度资产管理报告。
第十六条股权投资企业在投资运作过程发生下列重大事件的,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向市专管部门报告:
(一)修改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和委托管理协议等文件。
(二)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增减资本或者对外进行债务性融资。
(三)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分立与合并。
(四)高级管理人员或管理人员、托管人变更。
(五)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解散、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六)重大投资项目。
第十七条已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未按本制度要求提交所需资料的,安达市政府有权依法取消备案,自取消之日起停止兑现本意见相关优惠政策,并有权要求备案企业返还之前已获得的补贴资金。
第十八条本制度涉及的各项奖励、补贴资金,由黑龙江北方金谷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配合入驻企业办理,并配合市政府专管部门进行相关各项工作。
第五章制度的效力及其他
第十九条本制度所涉及的各项税收地方留成享受地市级同等政策。上级政策有变化的,以新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在实施过程中的对符合安达市同类优惠政策的情况,以及符合市级同等优惠政策的情况,按从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适用。
第二十一条对安达市经济发展有特别突出贡献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由黑龙江北方金谷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代表企业与市政府专管部门协商,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第二十二条本意见实施由黑龙江北方金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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